产品退换货制度

 

自然阳光(上海)将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法规的要求建立并实行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包括退换货制度,以便为消费者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实行的退换货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自然阳光(上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2.自然阳光(上海)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购买自然阳光(上海)产品的消费者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货、换货。

本制度所指消费者是通过自然阳光(上海)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自然阳光(上海)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自然阳光(上海)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

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自然阳光(上海)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3.自然阳光(上海)因故停业的,仍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退换货事宜。

4.消费者退换货

(1)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自然阳光(上海)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自然阳光(上海)开具的售货凭证向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有赠品的应将赠品一并退回);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因直销员误导等违规行为导致直销产品的退回,自然阳光(上海)保留要求直销员退还其已收取的有关销售报酬的权利。自然阳光(上海)可联络有关的直销员直接付款,或扣除现在或将来应得的销售报酬。

5.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售货凭证向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有赠品的应将赠品一并退回)。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己向该直销员支付的销售报酬(若该销售报酬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销售报酬时予以扣除)。

6.质量问题或过敏退换货

(1)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凭自然阳光(上海)开具的售货凭证到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有赠品的应将赠品一并退回);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凭售货凭证向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有赠品的应将赠品一并退回);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己向该直销员支付的销售报酬(若该销售报酬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销售报酬时予以扣除)。

(3)产品使用者如因使用自然阳光(上海)产品导致过敏而要求退换货,适用本制度之规定。使用者因产品过敏而要求退货,须出示售货凭证和因使用自然阳光(上海)产品造成过敏的证明。在确认上述要求属实后,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使用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换货。

7.不属于上述第4条、第5条及第6条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8.下列情况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售货凭证,以及售货凭证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无法再次销售的(产品本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3)售货凭证所示的直销员证号与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号不一致。

(4)所提供的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符的。

(5)售货凭证上所示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6)超过产品保质期限的。

(7)其它不属于退换货受理范围的。

9.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必须:

(1)详细向消费者和直销员解释《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2)严格按自然阳光(上海)的《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执行。

(3)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本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除非自然阳光(上海)明确同意,否则所换产品应当为同品牌、同系列的同类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自然阳光(上海)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自然阳光(上海)接受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则自然阳光(上海)有权自行决定以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更换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或仅予以退货;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希望换取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且该产品在自然阳光(上海)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高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拟换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或直销员应当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

10.退换货流程

(1)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受理退换货时,应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向消费者耐心解释。

(2)消费者或直销员到服务网点领取并填写退换货单据,写明要退换产品的名称、数量及退换货原因。

(3)消费者或直销员将退换货单据、原始售货凭证连同要退换的产品交到服务网点,由其工作人员协助办理退换货手续。

(4)受理人员清点退换货产品,在办理完退换货手续后,及时办理产品入库。

11.自然阳光(上海)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票、银行转账或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12.自然阳光(上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相关信息详见自然阳光(上海)信息披露网站。